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 五 )


第十八条(政府优先购买)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决定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应 当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内实地踏勘,在确认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后,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转让合同;协商确定购买款项的支付 时间和支付方式 。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项所列条件,且优先购买实单 位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购房人、同住人 。房屋转让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 浮动幅度× 住房建筑面积×购房人产权份额 。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及时办理政府优 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转让税费)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符合条件的,可按照 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三章 供后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违规违约使用行为的发现)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 常态化的供后管理巡查,发现并制止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 。房 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指导工作 。
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 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社会 组织等单位,开展房屋使用行为的日常巡查 。被委托单位发现房 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后,应当及时上报委托部门,由委托部门将 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房屋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接到举 报的部门、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或 者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一条(协调机制)
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应当组织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规划资 源、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建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 方式,沟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供后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明 确职责分工,协调处理违规违约使用行为 。
第二十二条(分类管理)
购房人、同住人实施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 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 抵押权等违规行为,由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 政府令第 26 号)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违规行为违反供后 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 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
对购房人、同住人实施的擅自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 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 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行为未予以劝 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房屋 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涉 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房屋所在地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无证 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三条(违规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理措施)
购房人、同住人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 一的,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 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26 号)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四条(协议处理措施)
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依据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解除协议,收回住房,按照原 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并禁止其 5 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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