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公示( 二 )


第八条 救助条件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在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得赔偿的;
(五)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后,仅获得部分民事赔偿的 。
前述的“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是指申请人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或评定伤残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特殊困难人员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四)生活困难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
(五)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获得的事故损害赔偿款和司法救助、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高于实际损失金额50%的;
(六)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
(七)对涉酒、涉毒、无证、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负有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
第九条救助方式 。救助以拨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
第十条救助标准 。参照上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制定救助标准为:一般损失,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等损失,最高不超过7万元;重大损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救助金额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或伤残的受害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事故责任、伤残等级因素,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相应扣减;受害人不符合抢救费垫付条件,但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扣除医疗保险后,原则上按照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确定救助金额 。
以上救助标准参照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具体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
特殊情况,由市、县(区)级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
第十一条受害人或亲属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伤残鉴定做出之日或法院执行裁定书做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时,根据案件性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三)受害人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受害人其他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和户籍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等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四)具备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
(五)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证明;申请人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或评定伤残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特殊困难人员需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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