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公示


洛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公示


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公示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及时更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一次性交通事故困难救助制度,促进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健康、稳步发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日期:6月10日至17日 。
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拨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
第三条本市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
一次性困难救助基金应当使用市、县级自行筹集的资金,不得使用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省辖市、县(区)的资金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 。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县 (区)级救助基金用于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
第五条部门的主要职责 。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有关政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受理、审核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确定救助金额,确定审核结果;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管理保存一次性救助资金申报材料,以及向事故责任人、申请人、受害人追偿 。
财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有关政策;负责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拨付与下达 。
第六条 坚持辅助性救助 。救助基金是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给予的辅助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重点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面临的特殊困难,对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对于申请抢救费垫付的受害人且已按责偿还垫付资金的,准予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
坚持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兼顾受害人实际情况和同类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
坚持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洛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公示】(二)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
第三章 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方式、标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