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市辖区内的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救助,按照《河南省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八条农机车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并向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洛政办〔2016〕60号)同时废止,空档期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核销等办法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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