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二 )


3.搬迁率奖励:对在公告搬迁计奖开始之日起60日内实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搬迁交房完成比例给予奖励:搬迁率完成达70%(含),按每户1万元奖励;搬迁率达80%,按每户2万元奖励;搬迁率达90%,按每户3万元奖励;搬迁率完成100%,按每户4万元奖励 。
搬迁率低于70%的,不计算发放搬迁率奖励 。
分组实施征收的,按组计算搬迁率奖励 。实施单位应按楼栋、单元、街区等自然接近原则合理分组并公示 。
4.签约进度奖:对在公告搬迁计奖开始之日起90日内搬迁并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给予每户8万元签约进度奖,超过90日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
5.装修定附着物:被征收房屋装修定附属物采用评估结合补助方式给予补偿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装修定附属物除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外,按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400元的补助 。
6.安置房申购优惠: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搬迁的,除按照南京市规定按安置房评估价给予10%优惠以外,再按安置房评估价给予10%的优惠 。
7.除上述奖励和补偿外,各项目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对于配合安置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按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计算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2.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按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计算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3.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4.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专门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
5.征收非住宅房屋遇到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备拆移的,参照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
提前搬迁奖励费低于10万元的补足至10万元 。
2.被征收人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三、其他
征收项目实施中,由区政府组织区征拆办、区司法局、区住建局(涉及安置事项)、出资单位、项目所在地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项目现场议事小组,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征收中的特殊复杂问题以及征收推进方案 。
四、附则
本规定为南京市相关政策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雨花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补助奖励工作 。各征收项目可据此规定,由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制定操作意见,经项目现场议事小组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7日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雨政发〔2017〕27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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