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中山市西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原文内容】为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为西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支持企业引进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租房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我街道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 。人才公寓按照“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个人(家庭)申请租住政府投资人才公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西区街道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非公有制企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工作的以下几类人才(其中任一种即可):①经市人社局认定或评定的第一至七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②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③经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 。
2.人才与其所在的非公企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申请租赁的期限应在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围内),并在本街道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三个月以上 。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本市人才购房补贴 。
4.申请人没有享受过本市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
第三条租房管理
(一)人才公寓来源:由西区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资源提供符合人才聚集需求、商业配套功能齐全的住宅或公寓 。
(二)租房形式:人才与西区街道办事处及人才公寓提供方签订三方租房协议,西区财政承担人才公寓月租,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的水电费由西区街道财政全额负担,其他人才需自行负担水电费 。
(三)半年一审:人才入住满半年后,在一个月内针对申请条件中的第2、3、4项的情况,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 。
(四)租期: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最长可租住3年,其他人才最长租期2年 。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居住的人才公寓:
1.人才离职后不在本街道辖区内企业工作的(入住人才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批准其离职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才离职信息告知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如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时间告知,一经核查确认,取消该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2.免租期满的:即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已租住满3年,其他人才已租住满2年的;
3.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含配偶);
4.私自将承租房转借、转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6.连续二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
以上7种类别中第4、5、6条提及的情形由西区街道人才公寓提供方提交证明材料 。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才个人(家庭)租住人才公寓需填写《西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加盖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递交给初审单位(即西区街道党建办) 。
(二)受理:初审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验原件收复印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及住房分配初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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