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的检查北京大医院认可吗?检查结果全国互认的时代就要来了( 五 )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


第二十四条【室内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


第二十五条【质量评价】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 。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次 。


第二十六条【质量抽查】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组织开展 。


05|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


第二十八条【收费方式】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察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


第二十九条【支付方式改革】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


第三十条【绩效保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


第三十一条【定点机构评定】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


06|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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