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指的是哪三项 三项制度改革是哪些内容( 二 )


建议进一步细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特定行政决定的前置性程序,并对法制审核人员的资格作出规定,为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持 。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相继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明确了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建议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通过行政法规区分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的审核标准和细则 。在形式审核方面,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执法案卷是否完备;对存在争议的处罚事项,还应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对需要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审核是否有规范的听证文书材料 。在实质审核方面,重点审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满足事实与证据的查明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裁量基准适用要求 。通过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的系统化法制审核,可以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的风险治理效能,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出现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
有效衔接与资源整合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整体性、系统性改革措施,推进该制度有效实施,需要通过“三项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多部门联动协同,形成执法的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及末端治理合力,打造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环境,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
着力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涉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条款共9条,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对提升改革的系统性,避免重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同规定之间的合理协调与有序衔接,不同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是规范衔接的延伸和发展,二者共同构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转化为综合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 。一方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而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要经过脱敏处理才能纳入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另一方面,行政委托、裁量基准、处罚依据、实施程序等信息的执法公示,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过程、结果的记录归档,应当成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必要内容 。制度及规范的有效衔接,是系统提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综合效能的必由之路 。
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的多部门联动与工作协调机制 。行政执法公示与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承办机构,遵循“谁执法、谁记录、谁公示”的原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的设置应相对独立于承办机构,并须统筹协调律师、专家参与法制审核过程,确保法制审核的客观性、科学性 。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关于同一行政处罚事项的意见如果出现冲突,则需通过组织协调与工作配合,规范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之间的材料移送、意见反馈、检查评估行为 。通过多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公共卫生、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基础上,强化组织协调、人员协调及具体行为的法律协调,促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向综合治理效能的转化与发展 。
建议推进跨区域行政执法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与资源整合 。行政执法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协同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资源整合的重要支持 。行政执法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与资源整合要打破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的困境,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归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信息备案体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在跨区域协同治理过程中,应促进不同行政区划的行政执法纠错、执法信息更正等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逐步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清晰 。对其中的敏感信息设置对应的查阅与使用权限,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应该全面推进跨区域行政执法的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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