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写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执法源头防控的正当性边界,细化了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标准,规范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有利于增强综合治理效能,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将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 。“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三个制度的统称,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多次出台文件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多次作出部署,为提升执法效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写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执法源头防控的正当性边界,细化了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标准,规范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有利于部门协同与资源整合、增强综合治理效能,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
明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的
正当性边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预防行政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通过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前置性的法制审核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权力寻租等现象的出现 。由于预防型治理将行政规制的介入时间从事后救济提前到风险防控阶段,因此,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明确风险治理的正当性边界与具体程序要求 。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设置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提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的正当性,防止不当公开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行政系统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有效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升风险治理效能 。一是审查行政执法公示是否涉及禁止公开的事项 。行政执法公示不应当涉及国家秘密、影响案件审理或国家社会安全等信息,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公示也应当被禁止 。二是审查应当予以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是否依法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仅应当全面覆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而且应当明确一般性的行政处罚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公示的法定范围,确保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公示责任 。
建议对执法全过程记录运用的领域及适用限制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它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了总体规定,指出执法记录的方式主要是音像记录、文字记录,并明确了这两类记录的衔接方式与归档保存要求 。但数字化记录与文书式记录的方式不同,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数字化记录方式与文书式记录的程序差异,采用数字化记录方式的,应当明确提示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现场录制的应于录制前告知并说明执法理由;采用文书式记录方式的,应当有行政相对人及执法人员的确认 。执法全过程记录归档到指定地点或数据库后,可以被用于决策、监督、统计、考核等领域,但由于记录涉及行政相对人信息,建议进一步规范记录的调阅、使用、分析程序 。如果行政相对人请求查阅记录,还应当进行脱敏处理,有效防范国家秘密或第三人隐私信息泄露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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