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最新物业法实施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四 )


(一)供水设施:进户管道第一阀门及阀门以内部分由业主负责,其余以外部分由供水公司负责 。
(二)排水设施:住宅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线)由业主负责;以外的由市政部门负责 。住宅区内的化粪池由业主清掏、清运 。
(三)供气设施:由燃气部门负责,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四)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
(五)供电设施:低压架空线路维修管理的分界点为用户墙外接户线与用户的接头,如无接头以穿墙套管外端200毫米处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由业主负责(房屋产权单位),分界点以外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由供电部门负责;配电变电站配出的低压电缆以电缆终端住宅供电柜(开关箱)内主低压刀闸负荷侧接点及低压零母线接点向负荷侧200毫米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上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分界点以下由业主(房屋产权部门)负责 。
(六)通讯设施:由通讯部门负责 。
(七)有线电视设施:由有线电视部门负责 。
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养护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场地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完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可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
第三十六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 。
第三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处罚和管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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