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最新物业法实施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 )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任职期间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补选 。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业主义务,公正廉洁 。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委员会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社区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
第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的,经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查验中发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由交接双方书面认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第十七条 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和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0.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总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一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