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真实法律案例及其分析 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与特征
无效合同系严重缺乏生效要件的合同 , 合同无效时 , 不得按照合同双方合意的内容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果 。通说认为 , 无效合同具备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三大特征 。当然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不需要主张 , 也无需通过一定的程序如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使其失去效力;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于成立时便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 , 但应当注意 , 无效合同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 , 例如 , 根据法律的规定 , 合同无效时会产生损害赔偿等效果;确定无效是指 , 时间的流逝不会补正无效合同的效力 。
【2021真实法律案例及其分析 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例】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经梳理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 具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合同效力的确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
案件:袁某叶、清远市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合同效力确认纠纷 , 合同效力的确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根据原审已查明无争议的事实 , 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1日作出《关于清远市管道燃气合作项目20%股权处理问题的批复》 , 其中批复:一、同意将北京运盛科力能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赠与给经济总公司在市管道燃气公司注册资金中占的20%股权划转到汇福公司名下;二、汇福公司需承担你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安置补偿费用 , 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经济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 受清远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 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 清远市人民政府对该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决定权 。本案股权转移是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复产生的法律效果 。没有证据证明经济总公司与汇福公司之间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合同 , 也没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系基于经济总公司和汇福公司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 。原审裁定驳回袁某叶的起诉 , 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袁某叶申请再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股权转让系依照双方合同发生 , 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案件:张某与王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京民申325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 基于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原则 ,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 , 张某以任某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构成无权处分为由 , 主张任某江与王某就涉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鉴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当然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 根据在案证据 , 并不能确认任某江与王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利益的情形;此外 ,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任某江与王某存在恶意串通的通谋表示 。故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 原审不予支持 , 并无不当 。张某主张一审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当时并未生效 , 与事实不符 , 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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