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 五 )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粤行终91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湛中法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
三、责令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责成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对湛江市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