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

——谭土兴诉湛江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 。对于时间久远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撤销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颁证,必然对众多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须耗费的行政成本亦不小 。基于此,本着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并结合上述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正登记职责的设定,由行政机关责成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予以更正登记更为适宜 。从而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行再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土兴,男,194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芳(谭土兴之女),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曾进泽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明、文勇,系广东省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
原审第三人湛江市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谭水平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枚,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
再审申请人谭土兴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湛江市政府)及第三人湛江市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9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874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编立提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认为,本案被诉的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来源,是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向湛江市政府申请变更权利人名称,在申请人缴清各种税费后,湛江市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变更登记了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述土地证的面积范围与谭土兴的土地证面积范围没有重叠 。据此,谭土兴起诉要求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谭土兴的诉讼请求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918号行政判决认为,涉案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因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改变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而来,除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外,其余登记内容未作变更 。谭土兴起诉请求撤销该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谭土兴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