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 二 )


谭土兴申请再审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08行终94号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涉案土地原始登记发证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湛江市政府答辩称,本案被诉的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依据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而来,谭土兴对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起诉,因超过起诉期限已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湛国用(2004)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已得到确认 。
华兴公司述称:1.谭土兴始终没有提供其房屋、土地产权证书证实其合法拥有房屋、土地 。2.华兴公司土地与谭土兴土地没有重叠 。
谭土兴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行初481号《行政判决书》和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行终9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涉案土地原始登记发证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
本院再审确认以下事实:
本案被诉华兴公司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位于湛江市××区××路××号,四至范围:东至广州军区赤坎生产基地,南至海北路,西至中山街道办事处,北至广州军区赤坎生产基地,面积:9319㎡ 。该宗土地东北角方向系赤坎区海北路11号之二,即谭土兴房地所在位置 。1988年7月24日,湛江市城建局向谭土兴核发了该位置土地的《民房改建施工规定》,该规定显示谭土兴改建面积99.6㎡,层数为3,画出平面四至示意图,要求按示意图规定施工,该规定有效期为1988年7月24日至1989年2月24日 。谭土兴称其房屋于1989年已建设完成,且自1989年建成后一直没有拆除 。2008年,谭土兴取得该房地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和湛国用(2008)第200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
华兴公司土地权属来源如下:1992年12月23日,湛江市政府作出湛府〔1992〕97号《关于赤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与东园村土地纠纷的复查处理决定》,就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山街道办)与南桥管理区东园村(以下简称东园村)对朝阳化工厂一带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4月28日对上述复查处理决定予以维持 。中山街道办与东园村于1997年8月12日签订《协议书》,对双方争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和使用权进行调整,约定东园村在争议地的东面拥有15亩的土地使用权 。1997年8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就中山街道办与东园村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纠纷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了《工作会议纪要》 。1998年3月16日,中山街道办与东园村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划给东园村的土地面积为13.92亩 。上述湛府[1992]97号《关于赤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与东园村土地纠纷的复查处理决定》、《协议书》的附图显示,东北角位置的土地与划给东园村使用的土地界线基本系平行方向,中间留有空隙,并无交点 。中山街道办的初始登记宗地图(宗地编号为:100648)与湛江市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其土地后的宗地图也显示,东园村使用的土地范围中的东北角位置,即谭土兴房地所在土地界线与东园村所使用的土地界线呈平行状态,且两地之间有明显空隙 。
1999年南桥街道办东园经济合作社(原南桥管理区东园村,以下简称东园合作社)向原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湛江市国土局)申请办理上述湛江市××区××路××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递交了以下材料:1.湛府〔1992〕97号《关于赤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与东园村土地纠纷的复查处理决定》;2.《协议书》;3.1997年8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会议纪要》;4.《补充协议》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土地权属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9319㎡(折合约为13.97亩);“邻宗地”一栏仅盖有“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东园经济合作社”、“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赤坎生产基地办公室”三个公章;宗地图上土地审批登记范围土地与东北角位置土地界线呈非平行状态,与后者土地东南边有交点 。1999年9月,湛江市政府为东园合作社核发湛国用(99)字第050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99号证),宗地图显示与《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宗地图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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