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补偿规定 加班补贴标准规定( 五 )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 。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
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务派遣加班费】
6.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支付加班费的,应否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二条的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 。但实践中并不容易将劳动者的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加班费进行明确区分,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的,如不能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劳动者请求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予以支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未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的处理、加班费事实、基数】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特殊岗位加班事实的把握】
10.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对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一般不支持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加班工资 。
未办理特殊工时制审批手续或超出审批时间的,应当依法支持加班工资 。但因其岗位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加班事实应综合考虑 。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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