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拆除违建法律依据 违建房屋补偿

在拆除违法建设过程当中有一些例外,委托我们律师办理的案件,包括咨询我们律所的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些例外的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情形一、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由于规划或政策的变化导致要进行拆迁,比如说以前是工业用地,现在的规划已经调整为绿地或者住宅用地等等或者商业用地,不再符合原来办理的集体土地证上的一些规划,导致土地上的建筑成了违建要进行拆除这类的 。应当对这类企业进行补偿 。因为不是企业违法,而是政策规划的调整,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应当进行补偿 。
情形二、招商引资和行政部门有相关约定的情况 。有很多企业都是镇里或者县里的招商引资企业 。在招商引资的协议条款中,或者是在当时主管部门的招商引资文件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说先入驻再补办手续 。当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大家都可以开辟一些绿色通道,可以进行建设,那么这类的企业有约定的、还没有及时办理手续的,按违建拆迁肯定是不对的 。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约定了要应当积极地为企业去办理手续,如果不办理就是违约,行政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一类的企业以违建名义拆除的,应当进行补偿 。
情形三、也是律师接触比较多的,例如,在2008年之前,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如何进行建房的,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报镇里,镇里再经过相关的程序报给相关部门批准 。那么起初的“报”,也就是对企业来说,你的义务只是报给村里,如果相关部门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话,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相关部门村里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来承担 。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情况,就不一一列举了 。因为企业的状况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企业对应的解决方案都是不一样的 。那么,对于上述这些例外,企业如果按违建来拆的,显然是不合适的 。如果是以此拆除的,那么,应当对这类的企业进行补偿 。如何进行补偿呢?
首先,对于固定资产的补偿,一般按照重置成新的价格 。什么是重置成新价格?也就是说重新按现在的人工、现在的建筑材料成本建设起来这样的建筑需要多少费用,这就是重置的意思 。
其次,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包括员工工资、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原材料半成品的损失,包括一些无形资产的损失等等 。
第三,搬迁过渡安置费 。搬迁过渡安置费,大家比较好理解 。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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