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案例讲解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进行析产,并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赵某文、赵某丽系兄妹关系,父亲赵父于2003年9月1日去世,母亲赵母于2018年4月28日去世 。赵父生前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拆迁时,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共有被拆迁安置人5人,分别为二原告、赵某文、父亲赵父及母亲赵母,当时通过拆迁共取得两套安置房屋,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和2号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两套房屋曾都登记在父亲赵父名下 。父亲赵父生前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2号房屋过户至赵某文名下 。
2003年9月1日,父亲赵父去世,家人均同意1号房屋由母亲赵母一人继承并经过了公证,但赵某文哄骗母亲赵母将1号房屋出售给他,而直至母亲赵母去世,赵某文也未将购房款给付给母亲赵母 。因此,二原告认为,1号房屋和2号房屋均系赵父生前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拆迁所得,且二原告、赵某文均系被安置人口,2号房屋系父亲赵父私自过户至赵某文名下,1号房屋赵某文一直未支付购房款,所以两套房屋仍应属于二原告与赵某文共有,因此二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文答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2号房屋之前登记在我名下,已于2015年2月12日出售,出售价款是148万元 。两套房屋是1987年朝阳区向军南里我父亲赵父名下房屋拆迁,当时的户口是父母赵母、赵父,赵某武及赵某武女儿李某、赵某强、赵某文六个人的户口,因为李某不到13岁没有分房的条件,1993年5月29日办理回迁手续,分得了1号和2号房屋 。1号房屋登记在赵父名下,2号房屋登记在赵某文名下 。1999年,1号房屋经购买成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 。2000年,2号房屋是由我及妻子孙某霞使用其工龄共同购买,两套房屋都是我出资购买的 。
2003年8月21日赵父去世 。二原告根本就没有与我父母居住在一起,我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 。2012年原被告四人一起陪同母亲赵母到朝阳公证处,原被告四人同时放弃对赵父遗产的继承权利,将1号房屋过户到母亲赵母一个人名下 。2015年3月份赵母将房屋出售给我,以173万多的价格出售,但我实际上未支付给赵母任何房价款,因为赵母不要 。2018年4月28日赵母去世 。我给父母看病支付的医疗费是由我支付的 。
被告赵某丽答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本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原告赵某武、原告赵某强、被告赵某丽系二人之女,被告赵某文系二人之子 。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的房屋现登记在赵某文名下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的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齐某名下 。
1986年8月4日,A公司筹建处(甲方)与赵父(乙方)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一、关于临时周转问题:1.根据乙方家庭人口情况,甲方在安排乙方临时周转房肆间 。2.临时周转时间,自搬家之日起计算共30个月;二、关于正式安置问题:乙方家庭共有7口人(赵父、赵母、赵某武、赵某强、赵某文及另两名未成年同住家属),根据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待拆迁安置楼简称后,对乙方一次性就地安置上楼,甲方分给乙方叁居室一套、壹居室一套,居住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在甲方正式安置后,乙方应按时搬家,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双方对拆迁的其他事宜作出了约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