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金通俗解释 风险金是什么意思( 二 )


王某某和东吴证券均确认,绩效奖金差额产生于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 。在这段时间内,东吴证券应发放王某某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共计357.77万元,尚未发放王某某的绩效奖金金额为16.66万元,双方也确认扣发的绩效奖金性质为风险金 。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王某某将东吴证券告上法院,主张公司应支付绩效奖金 。
风险金是否该扣除?
在一审中,东吴证券表示,因为王某某作为投资经理进行投资的债券项目债务人违约,给东吴证券带来重大损失 。东吴证券是以部门为单位来发放绩效奖金,并未将奖金和债券项目对应起来 。风险金的发放条件是涉及的债券项目三年后没有发生亏损,发放周期是三年 。
但一审中东吴证券不能提供其公司制定的有关风险金的规章制度 。
而根据王某某的表述,债券项目“踩雷”并不完全是她的责任 。她表示:
1、债券项目16洪业02的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能判定是否会违约;
2、债券项目15华信债在投资时是由东吴证券投资总监陈某负责,在2016年8月左右交接给她,交接时款项已经投放出去了,该项目2018年12月5日到期,她离职前该项目尚未到期;
3、债券项目16刚泰01在王某某在职期间并未违约,即便违约也是在她离职之后 。
4、债券项目16国购01债务人不能及时兑付的公告时间是2019年2月1日,她早已离职,东吴证券要求她承担债券项目违约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债券项目16东辰03在她负责期间全部按时兑付,即便出现违约也是在离职之后 。
王某某表示,自己仅是担任所负责债券项目的投资经理,而项目资金最终是否投出以及投资后的管理并不是自己一人决定,而是由信用研究员、内控经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共同决定的,要求自己单独承担责任并不适当 。
她还表示,东吴证券领导曾口头告知自己要扣下绩效奖金的15%,但未曾告知相应的债券项目发生风险需要扣除风险金 。据她所知,其他同事离职后拿到了扣除的风险金 。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东吴证券双方均确认绩效奖金差额源于被告扣下了部分绩效奖金作为风险金 。但东吴证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制定关于风险金的规章制度以及该规章制度经过职工民主程序的事实 。
在此情况下,东吴证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其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而该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而本案所涉绩效奖金差额发生在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 。
最终,法院判决东吴证券应支付王某某绩效奖金差额16.66万元 。
东吴证券出具政策依据未被认可
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东吴证券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中,东吴证券主张其公司系依据金融行业惯例与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政策和规章而不支付王某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有如下的政策和规章:
1、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2、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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