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金通俗解释 风险金是什么意思( 三 )


3、2018年起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4、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三十一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 。
而王某某认为,东吴证券所援引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只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于其这种普通员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是针对证券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而非其所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生效日期是2018年7月1日,规范的业务种类是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对于本案系争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绩效奖金差额不具有约束力 。
此外,王某某认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的发布时间是2018年1月4日,而自己在2018年1月4日之后收到的东吴证券所付款项为380,655.8元,远未达到该通知规定的100万元的最低标准,该通知不适用于本案 。
二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法院认为,一则,东吴证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依据与东吴证券自行制定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岗位职务个人风险金管理办法》所载之风险金扣除条件不甚相同;
二则,东吴证券所援引的据以不支付王某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之监管政策与规章,就本案情形而言,难以成为东吴证券不支付王某某系争绩效奖金差额主张成立的充足依据;
三则,东吴证券与王某某对风险金的定义及扣发条件确存在分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由东吴证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其依据 。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东吴证券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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