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减刑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二 )


3、其他证据没有直接证明作用和能力
(1)口供虽多 , 没法验证真假;
(2)搜查笔录 , 扣押清单只能证明部分事实“40个启动机 , 40个电机” “伊兰特仪表16个 , 瑞纳仪表8个 , 钟弹簧1个”
(3)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指控内容“常某某、席某、冯某某120(启)120(发)140(转)”“俞某某、席某、张某某161仪表”
(4)价格鉴定更防张冠李戴 。
(三)部分指控不能定罪量刑
1、本案实际证据只有被告人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处以刑罚”这是原则性规定
本案定罪量刑只有“席某、常某某、冯某某口供” “俞某某、席某、张某某口供” , 鲜有其他 。
2、被告人口供定案的特殊情况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些毒品犯罪案件 , 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 , 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 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 , 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 , 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1)本案不是毒品案件 , 没有只用口供定案的规定;
(2)本案同样没有赃物(=毒品)、赃款(=毒资)证据;
(3)本案口供矛盾百出不是吻合 , 也排除不了指供 。
3、其他据全部派生于被告人口供
比如 , 被害人张某某(单位)陈述“常某某、席某、冯某某120(启)120(发)140(转)”“俞某某、席某、张某某161仪表”来源于被告人口供;
《价格鉴定结论书》(顺价认(刑)字2016第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顺价认(刑)字2016第17号)同样赃物的数量型号只来源于被告人口供;
(四)防止和杜绝这种办案方式
辩护人不想无理取闹 , 也不想无中生有 。本案事情可以有;本案过程差不多;赃物型号也能说得过去;单单赃物数量、赃款金额、赃款分配如确定?只能存疑 。
常某某:“具体在哪卖的我不清楚 , 出库单 , 回执单我记不清了 。”
席某:“几月我记不清了”“卖谁了 , 在哪卸的我不清楚 。”“我经常和冯某某一起去喝酒、唱歌 , 多给过他两三次钱 , 多给过他一万六、七千元人民币 。”
俞某某:“真记不清了”
冯某某:“具体几点记不清了”
张某某:“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型号不定”“具体数字记不清”
辩护人此辩护是想回避公安机关的一种办案思路 , 即:只要口供说到一种事实 , 那么其他证据全部可以派生 。
若此 , 虽不是口供定案 , 也完全等同于口供定案 。
二、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明力
此鉴定意见特指《价格鉴定结论书》(顺价认(刑)字2016第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顺价认(刑)字2016第17号);意见如下:
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价格鉴定 , 一般程序包括:实物(实地)勘验;而本案全部物证只有口供 , 没有实物证据;
2、退一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 , 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 , 最初形态被破坏的 , 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 , 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 , 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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