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劳动纠纷有哪些(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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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标准工时工作制下确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应如何审查认定?
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2.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3.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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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签订,应如何处理?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释明可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拒绝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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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占有、使用用人单位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劳动合同履行而由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借用的财物的,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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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五)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
关于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劳动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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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含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
(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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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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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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