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
(六)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提供合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拒绝的;
(七)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
19
问: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劳动者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坚持不变更,应当驳回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可以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20
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应当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的相关事实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21
问: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告知劳动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
22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不持异议的除外 。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应向其释明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坚持主张工伤待遇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
23
问: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如何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不能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
关于裁审衔接
24
问: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应如何确定?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 。
25
问: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应如何确立?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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