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路口倒车怎么处罚


红灯路口倒车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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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如果违规倒车,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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