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伪劣产品罪最新法律( 二 )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
(四)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五)司法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第一,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或货值金额不足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过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2.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认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销售金额是指犯罪既遂以后非法获得的销售数额,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成本和利润 。这里的货值金额应应以违法生产、 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 。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种类产品以外的普通产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前者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别法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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