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伪劣产品罪最新法律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伪劣产品罪最新法律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
(二)犯罪构成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本罪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伪产品)和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劣产品) 。伪产品是名不副实,根本不具备其应有性能的产品;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 。
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通常限于除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特定种类产品以外的普通产品 。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 掺假 。这里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2)以假充真 。这里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3)以次充好 。这里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
最后,构成本罪,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是指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全部违法收入,不应当扣除成本以及各种费用,包括所得的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3.主体: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因此是否具有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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