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伪劣产品罪最新法律( 七 )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
第八条 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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