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中公民必须行使的义务( 二 )


第三十三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 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 , 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 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 应当妥善保管 , 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 ,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 , 有违法事实的 , 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 , 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 , 或者与案件无关的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赔偿 。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 , 一律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构成犯罪的 , 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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