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中公民必须行使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章规定 ,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 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 , 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 , 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不得拒绝 。
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 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 , 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 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 负责处理 ,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反间谍法中公民必须行使的义务



 
【反间谍法中公民必须行使的义务】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 , 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间谍行为 , 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给予奖励 。
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 , 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 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 , 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 , 并有悔改表现的 , 可以不予追究 。
第二十九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 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 拒绝提供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 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 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第三十一条、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 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 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 ,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 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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