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流产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如下:
1、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
2、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 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3、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流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 , 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 , 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一个婴儿 , 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 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 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 , 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 ,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 , 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 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 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 , 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 , 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 , 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 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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