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 。
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 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 。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遭遇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千万不要慌,先和对方有理有据的进行协商,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赔偿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医疗费及受害者康复状况进行计算 。
1、医疗费赔偿标准
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在受害人接受医院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花费的必要支出均需要进行赔偿,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 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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