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 。 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 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 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 设梯间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 。 鼓励采用坡屋顶 。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学校教学楼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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