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一直在收集广大被征收人朋友在征收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律所每周三的《名律答疑》直播中统一给大家解答,也会在直播中直接针对在线网友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十三期答疑中在此出现了关于“征收公告”的相关问题,看来关于征收公告的一些疑问还是大家普遍很关心的。那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再次给大家讲解一下征收公告的一些常见问题吧。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开始前后,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决定、征补方案等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告知被拆迁人相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一系列拆迁公告的依法进行,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意见权才得以保障,还对相应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对拆迁过程的印象,并不包括这些本应非常醒目的公告,也不了解自己本应从公告中获取的拆迁相关信息。拆迁公告有哪些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重要的公告主要有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和征收决定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在集体土地征收活动中,重要的公告主要有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地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的内容
可以说,从征地的范围、时间,到相应的补偿标准,对于征地拆迁相关的极大部分重要信息,被拆迁人都能从这些法定公告中获知,拆迁公告是否依法发布、拆迁公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也在体现着拆迁活动是否合法。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提起对相关公告的重视,有公告的,一定要认真了解、积极拍照记录取证;没有公告的,被拆迁人也要明白拆迁方这样做是违法的,拒绝不明不白的签字搬迁,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拆迁|想要我签协议?征地公告有没有?】拆迁公告发布在哪里
传统的拆迁公告发布方式,是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房屋)所在的村组、街道公告栏处进行张贴公告;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随着媒体多样化发展和电脑、网络、智能手机等的普遍,公告途径也不再单单拘泥于实体公告栏,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4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史律师提醒您:除了关注当地公告栏之外,也可以从地方报刊、电视广播、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官网和官媒等渠道关注和了解征地拆迁相关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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