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保障房”竟成“出租房” 好政策屡遭“钻空子”( 二 )



“其实物业是最能掌握保障性住房是否为申请者本人居住的情况,但是企业通常出于利益考虑,不肯向有关部门举报,反而是邻里居民举报的居多。”有业内人士说。

其次,执法过程中往往取证困难。据一线执法人员介绍,由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位置一般较为偏远,且常与普通住宅同在一个社区甚至小区,执法人员很难通过排查发现违规出租;即使发现,执法人员对承租人的信息也难以确认。“一是承租人相关信息在房管部门,而执法权在城管部门;二是住房属于‘私人领地’,城管无权擅自闯入;三是即使进得了门,租户若提前与承租人说好是‘亲戚’、临时借住,我们也无能为力。”

再次,惩罚力度不足,起不到威慑作用。以公租房等出租类保障性住房为例,多地已对该类保障房明确禁止转租、转借、改变房屋装修或用途等。如有的地方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仍有人钻空子。”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是对于违规中介等相关主体的处罚力度微乎其微。处罚措施包括下架违规房源,严厉一些的会禁止挂网,但仅几日即放开,没有震慑力。甚至有被罚中介坦言,处罚完全不影响任何工作开展;另一方面,利益驱动明显,政府监督成本较高。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我爱我家北京公司违规为保障房提供经纪服务的代价是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罚款3万元。

此外,监管存短板,对部分主体无处罚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正规中介处罚还有据可循,但执法部门对于非持照经营的“黑中介”则毫无办法,甚至连罚款也无法可依。

上海市奉贤区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违规出租保障房的行为中,一般是由“二房东”包租装修后进行转租。“但我们对‘二房东’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执法条款。”

对于出售类保障性住房的房主来说,因其有部分产权,依法要先给予其三天整改期限。“房主基本都知道有三天的整改期限。因此,出租若被查到只要整改即可,这是他们有恃无恐的原因。”一位执法人员表示。

亟待补齐监管短板 维护住房保障秩序

业内人士认为,应通过加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高执法联动、加大对相关主体惩罚力度等手段,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维护住房保障秩序。

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方面,采访人员调查发现,在部分地区,由房管部门负责受理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以及准入分配,但后续的执法工作却归属于城管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呼吁,部门间的信息隔阂亟待打通。

同时,监管部门普遍建议加大对房东、“二房东”和“黑中介”的处罚力度。当前,相关政策对以上三类主体的处罚仍较为温和。如江西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错误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城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建议,立法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取消整改期,直接利用罚款、计入社会信用记录等方式对以上三类主体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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