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这些人的宅基地将被“收回”!快来看看如何认定的!

闲置宅基地? 认定与收回
闲置的宅基地就能收回吗?收回的程序是什么?怎么知道程序是否合法?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来说一说。
宅基地使用权|这些人的宅基地将被“收回”!快来看看如何认定的!

2008年3月13日,市政府给冯某核《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197号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冯某取得197号土地使用证后,一直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住宅。2013年5月8日,市政府根据街道办的请示,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冯汝江等五宗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以下简称43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一、同意注销冯某宅基地的登记;二、注销宅基地由合作社收回;三、有关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办理。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决定),认定冯某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一直闲置未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批准收回冯某的宅基地。2016年6月21日,冯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号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冯某的起诉,最终冯某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宅基地使用权|这些人的宅基地将被“收回”!快来看看如何认定的!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也就是说,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史律师提醒
【 宅基地使用权|这些人的宅基地将被“收回”!快来看看如何认定的!】史律师提醒大家,虽然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也要经过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级政府批准才可以,大家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不要因为不懂法律而丢掉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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