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文 | 杨光军
【 自由意志|可可姐讲《民法典》第42期:卖家隐瞒重要信息,买家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是市场交易中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然而在二手商品房交易中,卖家隐瞒重要信息,买家该怎么办?如何维权?民法典对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天让我们来学习《民法典》第七条。首先看一个案例,小张和女朋友小刘到了谈婚论嫁的时间,但是小刘提出要先买房,于是求房若渴的小张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和亲戚处借的钱,通过中介公司,与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张当即付了购房款,小王也给了小张房屋钥匙。小张结婚心切,还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就开始房屋装修了,好早日成婚。可是在装修过程中,邻居张大妈告知小张,这个房子不祥,曾经发生过命案。小张随后多方打听、查证,这间房子确实发生过一起命案。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一般,买了“凶宅”怎么办?愤怒的小张坚决要求退房,但被小王拒绝。小张遂诉至法院,请求法官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小王退回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小张能否退房,从“凶宅”抽身而出?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小王隐瞒住宅内发生过凶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彰显的是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在合同双方从磋商、签约到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践行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例中,双方为订立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时,小王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必要告知义务。而总则依据一般观念和风俗习惯,人们对住宅内发生凶杀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此类住宅虽在实物形态上未受损坏,但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有所贬值,这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故小王的上述隐瞒行为足以动摇基于双方自由意志订立的合同基础,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可可姐提醒大家: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主体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市场交易中,卖家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将交易商品的信息如实告知买家,买卖双方应当基于自由意志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卖家隐瞒商品重要信息,那么卖家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买家可以要求索赔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如若卖家拒绝,买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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