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那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无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那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无效吗?
导读:在农村地区会出现有些村民把闲置的房屋出卖的情形,但是农村房屋买卖有严格的限定,有些买受人并不符合购买资格,但事实上出卖人把房屋交给了买受人,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开始拆迁,有些出卖人反悔了,想把房屋要回来,但买受人已经和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了,如果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那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征收方基于买房人在此长期实际居住以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房屋也是其重新改建的事实,并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等材料,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
另,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也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可能被征收、征用,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过程中所涉拆迁补偿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该《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被认定无效,但当事人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已因被拆迁而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如当事人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 征收|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那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无效吗?】律师说法:农村房屋买卖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村民才能进行购买,否则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但根据诚信和合理原则,出卖人是自愿出卖房屋的,也是获得了合理对价,遇到拆迁就毁约,有违契约精神。在实践中,即便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也不会获得全部补偿,而且出卖人所占比例是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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