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变化三:
支持首套或二套改善住房贷款
不支持三套房贷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呢?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本区域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据了解,房屋套数的认定,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在铁路分中心缴存的职工还需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对于已经卖出、已经赠予、已经析产的住房,以房产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为准,经认定后,可补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以下这些问题还需要再了解
住房价值标准该如何认定?
意见稿提出,新建自住住房的房屋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备案毛坯房总价为准,房屋装修价不纳入总价计算;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住房价值;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住房价值以符合上述条件的合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确定,被列入有关住建管理部门年度房地产评估机构抽检不合格名单的除外。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原商业贷款抵押物价值为准。
执行首套房政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执行二套房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
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规定的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还贷能力系数该如何确定?申请人月还款额不高于申请人月收入的50%
意见稿提出,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50%;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5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南宁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基本生活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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