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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 在老百姓的生活中 , 邻里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事例占了主流 , 但因没有把握好分寸 , 发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成冤家的也不少 。 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将民法典精神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 , 通过一个个裁判让司法断是非、使群众有遵循 , 共受理因相邻权引发的纠纷34件 , 其中以判决形式结案6件 , 其中大部分源于邻里之间的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采光等纠纷 。
图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庭审现场
共用通道上锁 影响邻居通行
谭某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4楼和5楼房屋所有人 。 吴某系该商品房11号1楼及3楼房屋所有人 , 于2016年取得该房产 , 该房产证载明的规划用途为办公、其他 。 经查 , 该11号1楼与2楼共同构成通道、楼梯使用 , 且系通往4楼、5楼的唯一通道 。 吴某取得该房产前 , 前往2至5层楼房屋均是从该通道通行 。
自2020年起 , 吴某将该1楼通道锁闭 , 导致谭某无法通行 。 多次协商未果 , 谭某诉至法院 , 要求吴某给予其通行便利 。
2021年5月7日 , 法院判决 ,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就其所有的位于柯城区某沿街商品房11号楼1楼房产为谭某提供通行便利 。 吴某未上诉 , 并主动打开通道 。
■法官讲法典
邻地通行权应当予以保障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 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 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 , 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 。 民法典规定 ,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 , 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
与民法典规定的临时使用邻地关系相比 , 邻地通行权有三个特点:一是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 , 仅是路过性质;二是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三是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 。
作为权利的延伸 , 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 一是通过邻地时 , 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 有老路的走老路 , 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没有老路可走的 , 新设通道应以能够通行为限 。 如果是季节性通过邻地 , 可不留固定的道路 。 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 。 从邻地上通行时 , 应当小心谨慎 , 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 。 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 , 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 。 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 应予赔偿 。
图为法院执行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现场 。
毛竹蔓延 影响邻居采光
吕某与崔某系同村邻居 , 吕某居东 , 崔某居西 。 十几年前 , 崔某在其院中靠吕某房屋一侧空地栽下些许毛竹 。 开始几年因毛竹未长大 , 并无不良影响 , 邻里关系也算和睦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毛竹越长越高 , 根系也逐渐蔓延开来 。
近年来 , 毛竹已经长到吕某房屋的两层楼高 , 严重影响房屋的采光 , 吕某屋内逐渐变得阴暗潮湿 。 两家因毛竹之事多次起纠纷 , 积怨已久 。
2021年2月18日 , 吕某以毛竹影响其房屋采光并损坏房屋地基为由诉至法院 , 要求崔某清除毛竹 , 恢复原状 。 2021年3月8日 , 承办法官勘验现场并调解 ,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崔某当场砍掉距离吕某房屋3米范围内的毛竹 , 并同意三日内清除毛竹根系 。 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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