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婚姻的“三类协议”,签署需谨慎!( 三 )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夫妻之间签订忠实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法院受理此类忠实协议纠纷,主张按忠实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真实,无欺诈、胁迫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实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负面效果不可低估。另一方面,赋予忠实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实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故忠实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实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也不能强迫其履行忠实协议。

法官提示

签订“忠实协议”并非有效巩固婚姻关系的途径,除非一方自愿遵守,否则难以通过诉讼方式赋予“忠实协议”强制执行力。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来源:宁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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