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东阳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结果却闹上了法庭( 二 )


然而 , 别墅买了不到1年 , 小江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为了保住房子 , 老江只好也起诉小江夫妇 , 要求归还购房借款880多万元 , 并提供了儿子小江书写的2份借条作为证据 。
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 , 但小江妻子却认为老江的出资是赠与 , 并非借贷 。 “以我们的收入水平 , 根本不可能借款购买这别墅 。 ”她说 , 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 , 应该默认为赠与行为 。
“我是有两个儿子的 , 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 , 还没有结婚成家 。 除了这幢别墅以外 , 我们全家在东阳城区都没有房子 。 怎么可能把所有钱都拿来给大儿子买别墅?”对于儿媳妇的说法 , 老江无奈表示 , 别墅是自己买来给一家人住的 , 当初只是为了孙女上学 , 才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 。 “我之前也提出过让她在借条上签字 , 但她一直没签 , 都是一家人 , 我也就没有再坚持 。 ”
小江妻子也承认 , 当时老江的确是掏空家底才买下这栋房子 , 房子买完后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 。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 , 基于老江和小江是父子关系 , 老江资助购房符合人情 , 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 , 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 , 不能当然视之为赠与 。 此外 , 老江共育有两子 , 不顾次子而将倾尽所有买的房子单独赠与长子夫妇 , 显然不符合常理 。 本案中 , 虽然借条是小江与老江单独签订 , 但款项系用于购房与支付贷款 , 属于家庭生活支出 , 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借款 , 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 小江妻子上诉后 , 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
“买房的钱也有我一份”
小张一家的买房经历 , 与老江一家有些相似 。
同样为了孩子上学 , 小张和妻子小林一同购买了东阳城区的房屋 , 小夫妻共同所有 , 父亲老张支付了购房款126万余元 。
老张在东阳开办了一个钢材批发部 , 由小张夫妻帮忙经营 。 开办之后的4年间 , 小张夫妻的日常生活支出全部来自批发部经营收益 。 期间 , 小张还通过转账向父亲账户转账经营款260万余元 。
本以为房子有了 , 儿女上学也方便了 , 批发部经营又红火 , 日子应该越过越美满 。 然而 , 一切都随着小张夫妻的感情破裂变了样 。
小张夫妻闹离婚后 , 老张夫妻随后就将儿子、儿媳诉上法院 , 要求归还借款126万余元 , 并提供了儿子小张写的借条 。
老张认为 , 购房款是从自己账户支付 , 儿子又明确写了借条 , 要求还款证据充分 。 而儿媳小林却认为 , 购买房屋的款项是来源于批发部的收益 , “店里经营都是大家共同在参与的 。 他爸爸管财务 , 所以店里的收益会转给他 。
我老公负责经营 , 我也都在店里上班 , 没拿过工资 , 赚的钱都是一家人的收入 , 所以买房的钱也有我的份啊!”
小林还表示 , 批发部成立需要资金时 , 自己曾从亲戚那里借来钱周转过 , “整个店我都是有份的” 。
法院审理认为 , 结合批发部中名称、名片、收款收据 , 以及提货单中小张和小林的签字 , 可以认定批发部由家庭共同经营 , 其经营所得应归老张、小张、小林共同所有 。 老张支付房款与获取经营收益同属一个资金账户 , 虽然是从老张账户打出 , 但其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其个人自由资金 , 而非小张、小林也享有的经营收益 。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 , 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 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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