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在征收过程中,由征收主体作出征收文件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的同时作为地上物一并进行征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征收主体会确定征收部门以及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具体的征收,那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法|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 行政诉讼法|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是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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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因征收补偿谈不拢,又要加快拆迁进程,就会出现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谁行为谁被告,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此时适格被告的确定需要分情况下考虑,如果是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适格被告是房屋征收部门,如果没有委托,自行实施的适格被告就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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