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提交上述致歉信打印件 , 证明艺龙网公司承认侵权事实 , 并就此作出极不诚恳的名为致歉 , 实为再次利用葛优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 , 其致歉没有诚意 。
艺龙网公司认可上述证据 , 表示系其编辑未经审核擅自发布 , 但前半部确实表达了对葛优的致歉 , 也保证类似情形不再发生 , 只是遣词造句不够庄重 , 但道歉目的已经达到 , 网友评论与其无关 。
葛优提交票据证实公证费为800元 , 公证书中除本案内容 , 还有针对另一商家进行公证的相似内容 。关于其他合理费用 , 葛优表示包含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费用 , 没有证据 , 请法院酌定 。
艺龙网公司认为公证费应分摊部分 , 其他支出没有票据支持 , 其不认可 。
艺龙网公司提交法院针对张培萌、赵丽颖、倪妮、周杰伦等人的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决书供法院参考 , 赔偿金额为6020元-3万元不等;其提交肖像权侵权案例比较分析 , 认为商家使用图片 , 官网浏览量大 , 使用人多 , 判赔金额最高;其次为微信 , 微博最无影响力 , 判赔额最低 。其提交艺龙网截图 , 证实其官网附有微信链接 , 没有微博链接 , 并表示现微博浏览量和影响力在所有宣传方式中最低 。
葛优认为上述判决书与本案情况不同且无关 , 不具有参考性 。艺龙网公司微博粉丝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 , 艺龙网公司使用葛优肖像提高其品牌知名度 , 且其致歉函曾上热搜 。
艺龙网公司表示致歉函是否上热搜与本案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 因为涉案微博已经删除 , 且涉案微博仅存在24天 , 与公司聘请明星实际进行的推广无法相比 , 不足以提升品牌价值 。
一审法院认为 ,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 ,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 。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 , 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 , 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 , 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 , 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 , 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 , 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 , 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 , 并非如艺龙网公司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 。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 , 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 , 否则仍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
本案中艺龙网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 , 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 , 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 , 附艺龙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 , 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艺龙网公司进行了代言 , 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 , 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优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 , 故艺龙网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 ,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艺龙网公司在接到葛优的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 , 已经停止侵权 。艺龙网公司编辑在微博中发表的“致歉声明”中的部分内容和语气表达并未对葛优起到正向的抚慰作用 , 且再次表述宣传其品牌 , 葛优现要求艺龙网公司在微博中正式致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关于赔偿数额 , 葛优所诉较高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 对赔偿数额酌情认定:
葛优为著名演员 , 公众对其关注度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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