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起诉葛优躺肖像权判决书公开 葛优躺侵权案落判( 五 )


本案中 , 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 , 但从整体来看 , 上述致歉微博的语气表达轻松诙谐 , 缺乏严肃性 , 且再次涉及宣传品牌的表述 。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微博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本院认为 , 上述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 。故在艺龙网公司确实侵犯了葛优肖像权的情形下 , 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
第二 ,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
本院认为 , 关于经济损失部分 , 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 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 , 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 , 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 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0000元处理适当 。
关于公证费、律师费事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 , 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 , 葛优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 , 确实有所花费 , 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酌定合理维权成本5000元亦无不妥 , 本院予以维持 。
综上 , 艺龙网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 , 由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白 云
审 判 员 王国庆
二 〇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刘雅璠
书 记 员 张颖岚
来源: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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