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属于交易风险,并非不可抗力

案例:
2015年11月2日,邱某某(甲方、出卖方)、吴泉兴(乙方、买受方)与菁英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坐落上海市闸北区三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总房价款115万元;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2万元,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如甲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以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同日,邱某某(甲方、出卖方)、吴泉兴(乙方、买受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系争房屋转让价款115万元,乙方应于签订示范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当日,通过居间方转付或自行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含定金)35万元;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79万元,乙方应于签订示范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合同,办理其它一切相关手续;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或满足约定的过户条件前,办理出符合过户及抵押登记条件的银行贷款手续,若乙方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足或者无法获得贷款的,应当在过户同时将相应部分房价款支付甲方;甲、乙双方应于2016年3月5日前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并由乙方自行或通过居间方支付甲方尾款1万元;甲、乙双方应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若有)登记手续。邱某某还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购买系争房屋的定金2万元。

2015年12月18日,邱某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购买系争房屋的部分房价款33万元。

2016年1月17日,邱某某(甲方、卖售人)与吴某2(乙方、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菁英公司宛平南路三店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115万元,甲方于2016年3月12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在2016年2月29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柒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柒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

上述合同的补充条款(一)载明:甲方应于2016年3月5日之前或收到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的贷款款项(若有)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乙方若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款项的,乙方应于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若乙方贷款银行要求甲方应至贷款银行签订相关文件及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应按乙方贷款银行要求配合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自乙方申请贷款起满45个工作日,乙方的购房贷款仍不足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则乙方应于甲、乙双方至该房地产所在区的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之前,现金补足不足部分;本次交易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但甲方需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书面承诺该房地产为其家庭在上海市的唯一一套住宅,因甲方承诺不实或不配合出具书面承诺,则多出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支付。

上述合同的附件三付款协议载明:乙方应于甲、乙双方签订本买卖合同当日,支付甲方房款共计35万元,上述房款包含乙方已支付甲方的定金共计2万元转为房款;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79万元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后柒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赴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菁英公司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后柒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过贷款银行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对该房地产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清点,并确认无误后,且甲、乙双方办妥该房地产交接手续并签订房屋交接书当日,支付甲方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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