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注意!湖北宅基地管理有了新变化


3月31日下午 ,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 在武昌闭会 。 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办法》 。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
其中 , 关于宅基地管理的部分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 。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 (含附属设施)宅基地总面积 , 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或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 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选址、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 。 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
?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 , 应当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 在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 (构)筑物后 , 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 组织开展宅基地和住宅利用现状调查 ,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住宅利用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 ,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 组织开展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工 作 , 及时劝阻、制止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 。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再利用 , 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 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
(来源:长江云)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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