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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都没了 , 凭什么还要还贷款?”5旬男子卖掉上海的一套小房子 , 在嘉兴买了一栋在建别墅 , 谁知别墅还没建完就烂尾了 。 如今上海的小房子没了 , 嘉兴的大别墅也没了 , 首付款又收不回来 , 每个月还要还巨额贷款 , 男子一气之下断了供 , 于是银行就把男子告上了法院 。 (来源:嘉兴中院)上海的许先生已经年过半百 , 他厌倦了上海的快节奏生活 , 于是想过慢节奏的生活 。 许先生看到一则广告 , 嘉兴有一处在建别墅 , 户型不错 , 面积也大 , 环境也很好 。 于是许先生下定决心卖掉了上海的小房子 , 去了嘉兴买别墅 。 由于别墅不便宜 , 许先生首付了392万元 , 贷款分期10年偿还 , 年利率高达7.5% , 划到每个月还贷4万余元 。 可是贷款还了5年多 , 别墅却一直未落成 。 开发商解释称资金周转困难 , 得再等一段时间 。 谁知这一等 , 就等烂尾了 。 许先生非常生气 , 别墅都烂尾了 , 可银行的贷款还得交 , 于是许先生断供了 。 这下银行可不干了 , 房子烂尾跟银行有什么关系?去找开发商呀 。 于是银行将许先生诉至法院 , 要求许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 且按照合同约定 , 在执行时加收50%的罚息 , 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 1、由于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 根据“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银行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 在庭审中 , 银行拿出一份《贷款合同》 , 同时指出《贷款合同》中加粗、加黑的第38条规定 。 这第38条明确规定了 , 银行在发放贷款后 , 借款人许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 , 均与银行无关 , 银行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 , 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 其实大家一看就知道 , 第38条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通常来说 , 就是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 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 既然要加重对方责任 , 那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 应当履行提醒和告知义务 。 由于银行对该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 , 许先生也确认并签了字 。 因此 ,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尽到了提醒和告知义务 , 故判决许先生败诉 , 继续履行还贷义务 。 这里需要和大家说明一点 。 对格式条款进行加黑、加粗 , 就说明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 即使被申请人未予以说明 , 一般也不会直接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 。 2、许先生对一审判决自然是不服的 , 他提出了上诉 , 请求解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 你们认为二审会有转机吗?其实许先生要想不还贷款 , 也是有方法的 。 首先就是要弄清楚 , 他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什么性质的 。 这里的贷款合同 , 是指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 它是以房屋为实物资产作抵押 , 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约定 , 还本付息的合同 。 贷款还清后 , 银行需归还抵押物 。
现在开发商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房了 , 那么许先生可以和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因合同一方违约 ,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 然后再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 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 , 法院应予支持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 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 , 应当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 故判决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解除 , 不用继续还贷了 。 3、那许先生的首付和已经还了5年多的贷款该怎么处理?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 ,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 , 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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