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还要搞个冷静期 冷静期千万不要联系

《民法典(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近来议论纷纷,支持者有之,但反对者更多 。从2018年9月5日发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到2019年12月28日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除条款中原“一个月”修改为“三十日”以外,条款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就目前情形来看,该条款的通过似乎已成定局 。但笔者仍希望通过此文谈一谈对该条款的看法,发几句微言 。毕竟,离婚需要冷静,立法也需要冷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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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由来
在谈个人观点之前,追本溯源考察一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由来,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制度的初衷 。
我国立法上,实际并未正式确立过离婚冷静期制度 。较为类似的制度,可能要追溯到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
可以看出,该规定中的一个月期间,实质上是离婚审查期,而非冷静期 。两者有明显区别:冷静期制度中,最终离婚与否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审查期制度中,离婚与否婚姻登记机关有审查决定权 。由于离婚审查制实质上对离婚自由有所限制,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存在冲突,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这一制度 。但在客观上,曾经的审查期制度,确实起到使当事人对离婚再行考虑的作用,可算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最初模本 。
2003年以后,全国很多地方民政部门,都有实行离婚登记预约制的情况,对离婚申请有所延缓 。但预约制与冷静期是不同的:预约等候时间往往并不长,等候时间也不是固定期间;预约制主要是为保障民政部门办公秩序而设;预约等候延缓了递交离婚申请的时间,而冷静期是递交申请之后延缓了发给离婚证的时间 。
真正以减少冲动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试验,大约起始于2012年 。据当年12月21日《福建日报》报道,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自2012年4月起推行“预约离婚”做法,夫妻要离婚,需度过一周的冷静思考时间 。报道称,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底,共有1992对夫妻预约离婚,而一周后实际来离婚的只有1045对,离婚人数下降了近一半 。此后,还有多个地方民政机关试行了冷静期制度,甚至出现武汉市某区民政局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意的谎言”,拒绝给办离婚者立即发证的“义举” 。
然而,以上离婚冷静期试行,都是地方民政部门的“自作主张”,难以找到合法依据,甚至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而且,试行的实质效果也很难评估 。例如,上文提及新闻报道中的统计,并非对当事人的跟踪调查统计的结果 。那些一周冷静期所“挽救”的婚姻,如果放在更长时间刻度上看,当事人是否真的重归于好,还是转而诉讼离婚,都不得而知 。
近年来还有很多地方法院,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中试行冷静期制度 。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中,则明确规定了冷静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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