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的住房系合法拥有 。
"管理费"为上述费用的总和(税金除外)的% 。
"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材料,这部份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 。
7.工期:
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
第二条 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费由双方约定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
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 。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天通知甲方验收 。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 。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
4.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
5.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本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
2.本工程由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份 。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见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
6.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
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 。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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