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子虽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房屋居住权的设立,消除了后顾之忧!

深圳市|房子虽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房屋居住权的设立,消除了后顾之忧!

文章图片

深圳市|房子虽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房屋居住权的设立,消除了后顾之忧!


房屋居住权是指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据遗嘱继承的方式 , 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 。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房屋居住权 , 房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 , 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居住权登记 , 自登记时起房屋居住权设立 。 房屋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父母、朋友、同事、离异的配偶、保姆等任何人 , 房屋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 。 当房屋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 , 房屋居住权消灭 。 房屋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目的而设立的权物 ,


具有一定人身属性 , 不得转让和继承 。 设立房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相关人员住房权益的需要 , 在法律规定房屋居住权之前 , 相关人员的住房权益得不到保障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难题 。 比如一些父母为了帮助自己的子女 , 把自己的房屋赠与了子女 , 即房屋的所有权归被赠与的子女所有 , 当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后 , 对该房屋就既不享有所有权 , 也不享有居住权 , 其自身住房权益便没有了保障 。 再比如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步伐加快 , 许多单身或丧偶老人生活无人照料 , 他们希望通过再婚使彼此的晚年生活相互有个照应 , 但老人在再婚问题上常常会遭到子女的反对 ,

【深圳市|房子虽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房屋居住权的设立,消除了后顾之忧!】
根本原因在于子女担心父母的财产会落入外人之手 。 如果父母将房子的所有权留给子女 , 一旦再婚的老人有一方先走了 , 其再婚配偶的住房权益便没有任何保障 , 这也让许多老人的再婚梦想化为泡影 。 法律规定房屋居住权后 , 再婚老年人可以在把房屋的所有权留给子女的同时 , 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给自己的再婚配偶设立房屋居住权 , 这样既可打消子女对老年人再婚出现财产流失的顾虑 , 也能给老年再婚配偶日后的生活居住提供保障 , 为老年人晚年再婚、提高生活质量彻底扫除了障碍 , 对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

    推荐阅读